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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

京发改〔2019〕569号
2019-04-25
  1. [主题分类] ---- 国民经济、国有资产监管/价格
  2. [发文机构] ----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  3. [联合发文单位] 北京市财政局
  4. [实施日期] 2019-05-01
  5. [成文日期] 2019-04-25
  6. [发文字号] 京发改 〔2019〕 569号
  7. [废止日期] ----
  8. [发布日期] 2019-04-25
  9. [有效性] 现行有效
  10. [文件来源]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25期(总第613期)

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

京发改〔2019〕569号

市市场监管局、市药监局:

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,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经市政府批准,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本市药品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2019年5月1日起,本市药品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降为零。

二、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入应当继续收缴,并全额上缴国库。“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欠缴款”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“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”(科目编码103049949),追缴工作结束后请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。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,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。

三、降低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,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,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。

四、请按规定做好收费政策的公示,加强政策宣传解读,及时发布信息,做好舆论引导,接受发展改革、财政、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。

五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北京市财政局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》(京发改〔2016〕1007号),北京市财政局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京财综〔2017〕569号)中的有关药品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。

特此通知。

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北京市财政局

2019年4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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